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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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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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010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1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公告规定自20161月(税款所属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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