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欢迎阅读!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
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
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
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b85a741980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