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2023-05-04 23:24: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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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

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治

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宏观的治国方略; 2民主的法制模式; 3理性的依法办事原则; 4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和精神; 5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


社会,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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