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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寓保证金、押金管理行为,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寓及各分支机构。
1.范围定义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押金是指公寓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直接收取入住老人的保证金或者押金,除非入住老人违约,否则该保证金、押金在出院时可以全部退回。
保证金、押金必须有相关收据证明,收据上应清楚注明“保证金”或“押金”字样;确定在未来不能退回的保证金、押金,即使收据上注明了“保证金”或“押金”字样,也不能纳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应当计入损益。
2.支付
经办人在申请支付保证金、押金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合同原件,财务人员凭合同收取相应保证金、押金。
在保证金、押金支付后,经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押金收据并交到财务部。
3.保管
所有的保证金、押金收据原件,均应由部门财务部集中统一保管,财务部应当将所有保证金、押金单据原始凭证从会计凭证中抽离,单独保管,并建立保证金、押金原件领出、还回登记表,清楚的登记每张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的交接
情况,并由管理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各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指定一个财务人员作为管理人,对保证金、押金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4.收回
保证金、押金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当建立保证金、押金回收时间登记,确保保证金、押金到期及时收回,其中:
(1)办公、行政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部门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2)零售店面房租、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零售部门负责登记并回收;
(3)产品资源类保证金、押金应由产品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4)市场类保证金、押金,应由市场部门负责登记并收回;
上述部门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岗位变动时,相关的保证金、押金登记、收回工作应当作为相关责任及其部门负责人的重点工作交接内容之一,交接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部门财务部应当至少按月清理保证金押金收回情况,并在保证金、押金到期或者收据失去法律效力之前30天,通知相关责任人收回保证金、押金,或者更换新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金、押金收据。
保证金、押金承载的主体发生转让时,除非双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保证金、押金权益转让给下家,否则不能用收回的转让费收入冲抵应收回的保证金、押金,相关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继续负责收回。
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报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确认后核销,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金额超过3000元的,还应当报集团审计监察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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