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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其规范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总(分)包合同;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价数;补充条款;合同生效等34条。
(2)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分析、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劳务分包人义务
●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底前若干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3)安全防护及保险 1)安全防护
●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振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2)保险
●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采用以下方式: ● 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均为一次包死,不调整。 3)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
●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
● 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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