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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1.10.22
• 【文 号】建总发字[91]第203号 • 【施行日期】1991.10.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20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现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计投资(1991)1045号、国税发(1991)113号等文件精神,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单位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应核销投资”中核算,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款总价的5%--10%提取质量保证金。建设银行1989年第四号通告发布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规定的工程尾款,可抵作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视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重复计提。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根据单项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比例计提,计提部分列报当年投资完成。质量保证金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证明通过建设银行拨付。
三、各建设单位当年形成的基本建设收入按照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件执行。按规定比例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应根据投资隶属关系及时办理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手续。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增大留成比例。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8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应把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息列入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按年计收并列报当年投资完成。
五、经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其中福利费用支出标准,改扩建单位比照所在单位标准,新建单位比照同类企业标准。
六、各部门(公司)、地区、单位和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的决定,认真搞好各种取费的清理审查。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各地方越权批准的收费,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建设银行不得拨付。对于建设单位自愿捐赠的款项,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七、各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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