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2022-10-15 05:04: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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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大众接近信息、获得知识变得更加简单和方便,因而必须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利益的保障,与此同时,如何兼顾公众利益,防止公众被阻却在知识分享大门之外,就成为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拟通过探究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含义以及现实利用情况,分析在信息络传播权框架下建立默示许可制度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过分扩张的正当性,从而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完善。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权利限制;利益平衡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含义及其使用现状 默示许可制度并非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专有名词,而是来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理论和意思自治原则,即:所有者出卖一件产品,即把产品的财产权利让渡给了买受人,除非买卖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让所有权人保留某些权力。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随后,默示许可发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1]而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默示许可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虽未明示许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但是从权利人的行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其对该使用不表示反对,从而认定已经由许可而利用其作品的许可样态。2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对默示许可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但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将默示许可使用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般使用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牵扯到信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案件越来越多,首当其冲的纠纷就是权利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载而致其作品被使用的情况。纠纷还大量存在于数字图书馆这一领域。仅2006年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就可窥见一斑。3]二、关于信息网络播权默示许可制度设立的思考

笔者认为,虽然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是否存在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制度还存在争议,但是,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制度却有着其现实的必要性。(一)经济学角度:实现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很高的外部性。这一点在网络作品上体现的更为明显。网络作品呈现的出与纸质作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传播范围更广,更难以控制,因此权利人要控制自己的作品以及获得收益的成本就更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控制成本,实现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两方效益的最大化就成为设立权利以及权利限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经济学上存在着一个帕累托最优的概念,即当利益人得到利益最大化而又未损及他人的利益时,这种状态称之为帕累托最优。为了获得这种最优状态,就必须合理界定产权。在海量互联网信息条件下,一对一交易的成本实际上是很高的,很难达到效益最大化,那么根据科斯定理,在界定产权时就必须考虑到各方因素。反观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该制度权利人默示许可一部分主体传播其作品,更多的社会公众就会有机会接近的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分享和使用其知识产品,解决了互联网上海量资源的许可使用问题,从而实现知识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最大化利用。而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默示许可制度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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