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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
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14.10.30
• 【字 号】浙价费[2014]240号 • 【施行日期】2014.10.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
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4〕240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校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规范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基准标准,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办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二、规范学校和专业分类。公办普通高校按“浙江大学”、“普通大学”、“高职院校”三类制定学费标准;各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艺术类专业”、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农林类专业”、“其他专业”四类分别制定。 三、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按照“综合考虑办学成本、财政拨款情况、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调整专业分类,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权”的原则,适当调整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继续实行免交学费政策。
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落实有关奖励资助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
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学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学费调整对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深化高校改革和结构调整、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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