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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12.15 2017.12.15
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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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规范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和《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62号)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甘科高规〔2017〕4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型产品(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形成企业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 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级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偷税、漏税、欠费行为的信誉良好经济实体,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内部具有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拥有较稳定的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机构(研究设计组、技术开发室、技术开发中心或企业研发团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而且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企业,不再参加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 第六条 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第八条 白银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全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定期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九条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择优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统一核发《白银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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