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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
作者:朱涛
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19年第06期
社会建设既是国家的宏观战略选择,也是一种新型的政策范式。在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已成为理论界所关心的主题。同时,对于社会建设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我国社会建设实践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王小章、冯婷的新著《积极公民身份与社会建设》按马克思向人类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从“社会—个人”关系的理论探讨入手,主张当今的社会建设须以公民身份,特别是积极的公民身份
(activecitizenship)为核心,须立足于社会现实,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增进每个公民行权担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抽象的公民”复归于“现实的个人”,复归于每个人的现实社会生活,以此倡导积极公民身份的社会建设。
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曾把国内学界对于社会建设的各种不同理解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民生事业派(社会福利与社会需求理论)、社会管理派(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重建派(市场转型与能动社会理论)、社会结构派(社会结构和阶层关系理论)。在此基础上,陆学艺先生认为社会建设是指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1]综合来看,四派观点有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政策倾向,如民生事业派和社会管理派的重点是“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社会重建派和社会结构派的要义是“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但均在阐释“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上存在理论缺憾,且都纠结于“社会”本身,即究竟是“为了(for)社会”的建设,还是“通过(by)社会”的建设。同时,仔细比较四派观点,其实也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沟通点,即作为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之承担者的公民,但四派也对社会建设中的“公民”角色及其意义阐述甚为有限。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有各种顿挫回旋,但总体上呈现为这样的基本进程:从个体只是“一定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只是“共同体的财产”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状况,到全面确立和肯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进而迈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迈向“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的社会状况。[2]可见,个人通过社会力量完成自身的解放,是马克思向人类揭示的社会发展方向,也是当代社会建设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
马克思揭示的上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源于对“社会—个人”关系的深刻反思。在传统西方社会理论,特别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理论中,一般认为社会追求整合和团结的共同体,个人则重视自由和尊严,“社会—个人”常处于紧张之中,自由和共同体常常成了彼此对立的两极。按照此种观点,不仅“自由的共同体”纯属空想,是虚幻的“乌托邦”,而且一切兼顾社会的整合团结与个人的自由尊严这两种价值的社会建设努力,也都至多能取得此消彼长的“零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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