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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4]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03.02 【实施日期】2004.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司法厅令〔2004〕第1号 二○○四年三月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和司法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材料的总称。 1 / 2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
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司法鉴定档案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六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就应当根据
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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