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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上下限的政策依据
(一)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最新文件将于近日下发)
(二)根据2014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三)《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1﹞65号),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涉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斗门区、金湾区分别按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号)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为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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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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