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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
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是由于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而实施学历的教育的民办学校中,由于学历教育的类别不同,如民办中小学与民办大学,它们在办学成本上的差别也很大,就是同一类型的民办中小学或者民办大学,也因其办学条件、设备的差异,办学成本也不尽相同。所以,本法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权赋于了民办学校,使每一个民办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的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这是民办学校处主办学权利的体现。
二、 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基础上与标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特征,对于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此,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但是其收费行为必须规范,以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本法针对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项目与标准,并将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按批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件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2)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地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和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向交费者开具收据。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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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民办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民办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为使收费规范化,各民办学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本校收取学费和杂费的具体标准,并向学生家、社会及时公布收费的项目,公开收费的具体名称和标准,必要性时还应公开所收项目的账目,便于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履行此项义务,不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作为变相牟利工具的,都是非法的行为。
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通过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位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件)、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衽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方式: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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