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2-04-09 19:45: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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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江苏铁军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 1、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业务范围;

2、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组成信息、各部门负责人信息 3、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四条 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包括: 1、项目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信息公开制度

4、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 善款收入信息,包括:向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捐赠金额(含货币资金、实物、股权资产等)

第六条 慈善公益项目进展信息,包括:

1项目正式开展时(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公布项目基本信息


2、项目结束时,公布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评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以及江苏铁军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须在形成或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确保由专人负责,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


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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