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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三、支付结算 (一)非票据结算 4.结算方式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2)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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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2.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3.票据的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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