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涉税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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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涉税处理的差异

作者:侯宝珍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6年第8



侯宝珍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710077

摘要:本文以营改增后取得固定资产涉税处理的差异为研究对象,对固定资产分为非生产用的动产和不动产两个部分,从初始计量和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取得固定资产的相关业务,更好地管理固定资产。

关键词:营改增;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622-010-02

收稿日期:2016-07-10

作者简介:侯宝珍(1975-),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2016?3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自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原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全部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无论是生产用还是非生产用;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所有行业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后,对其入账成本的确定及会计处理与营改增之前有了很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营改增后外购非生产动产处理的差异

(一)外购非生产用有形动产初始成本确认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企业外购非生产用的设备等有形动产,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保险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营改增之前,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购进生产用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营改增后,无论服务于生产设备还是非生产设备,进项税均可抵扣。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营改增之后的成本低于之前的成本。相应的会计处理较之前也有了差异。

(二)外购非生产用有形动产会计处理的差异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营改增之前借方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项税金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借方。营改增之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根据结算方式计入相关科目。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购入设备、安装时领用原材料或产品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出会计处理的差异。营改增之前,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计处理时,借方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中营改增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核算,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样,在领用原材料时,营改增后进项税额不用再转出,按照之前入账的材料成本结转给“在建工程”即可;领用产品的产品,不再视同销售,按照库存商品的成本转给“在建工程”,若产品需交消费税,也需要计入到“在建工程”做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营改增后外购不动产处理的差异

(一)外购不动产成本确认的差异

根据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在购房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房价,还需负担契税、印花税;以后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在外购房屋等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持有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有买家和契税及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而印花税、房产税、大修基金等不作为固定成本的成本。

营改增之前,企业购买的房屋等不动产,初始计量时营业税是包含在房产价格里的计入成本的,虽然对购买方来说,营业税没有直接显现出来,但营业税实质是购买方在支付的价款里付给了销售方。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里不包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二)外购不动产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外购不动产,营改增前确认固定资产时,借方登记在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买价(含营业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合计;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则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之前不同。登记在固定资产科目借方金额的为房屋买价(不含增值税)、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合计,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

三、营改增后自行建造不动产处理的差异

(一)自行建造不动产初始确认的差异

自行建造的不动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在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营改增之前,企业为建造不动产购买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建造不动产时领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该转到在建工程成本;领用的产品,


作为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后,购买的工程物资、领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领用的产品,不再作为视同销售算销项税额。

(二)自行建造不动产会计处理的差异

自行建造不动产会计处理时,因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总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外购非生产用有形动产,营改增前后对其入账成本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外购或自行建造不动产,营改增前后的差异主要是营业税计入成本,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责任编辑:陈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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