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22-04-16 08:43:2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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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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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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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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