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技术在法律学科中的应用综述

2022-10-16 20:31:2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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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技术在法律学科中的应用综述

——物联网中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研究

摘要:在借鉴国外信息安全规制模式和参照我国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的前

提下,综合考虑价值的正当性、内容的可接受性、结果的有效性和成本的低廉性等因素,可以将我国物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建构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配合规制与自我规制相结合的多元主体模式。

关键词:物联网,信息安全,规制模式,风险社会

信息安全规制模式的确立是进行信息安全规制的前提,只有确立了规制模式,后续的规制制度才能得以良好的安排。然而规制模式的确立并不是随意的,因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结构的安排。因此,在物联网环境下,要确保信息安全规制的效果,首要的一点是对规制模式的设计进行科学、理性的探讨,以使设计规制模式能满足物联网环境下信息安全规制的要求。由于物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信息安全问题方面有共性的一面,因此在探讨物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时不可能撇开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国外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可以成为借鉴的对象。



一、国外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考察

2O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世界许多国家都根据自己国家政治行政理念、政府体制、社会状况等情况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安全规制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些典型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

1.以政府权威主体为核心的政府主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信息安全规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规制主体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也包括行业组织和企业,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但政府中必有一机构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主体包括






政府其他部门处于参与地位,且各自分工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此种规制模式最典型的是欧盟。

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整个欧盟成员国。在信息安全的规制方面,它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相应的规制主体,并明确了职责。在政府层面,2003年,欧盟为解决各成员国在信息安全规制方面各自为政的状态,就策划建立欧洲信息网络安全局(ENISA),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提升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能力,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或对其作出反应。¨20043月,欧盟依照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建立欧洲网络信息安全局的条例》,正式成立了该机构。该机构作为超越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外的机构,独立运作,主要承担协调和咨询作用,对促进各利益主体间的协作具有基础性意义。另外,“欧盟各成员国均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机构。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信息安全决策部门、公共网络信息安全部门、信息安全联络机构、信息安全研究部门等。在欧盟各成员国中,这些机构由不同的国家部门来承担,其具体称谓虽有不同,但履行的职责和使命却是一致的。在行业组织和社会层面,欧盟积极推进官方与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关系,加强与行业的密切合作,培养网络专家,让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到信息安全的规制中,以发展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方法,加强欧盟解信息安全问题的能力。

2.政府与私人相互合作的信息安全模式。在这种规制模式下,政府与私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政府并不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私人也不仅仅居于参与、配合的地位,而是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信息安全规制工作。该种规制模式的代表有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最先进的国家,在信息安全的管理方面也是最先进的,其强调“公一私”合作,共同对信息安全进行法律规制。从“公”的方面讲,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庞大的信息安全规制机构,包括美国审计署、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多个部门和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委员会和办公室主要有全国信息保障委员会、全国信息保障同盟和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障办公室等多个委员会及办公室。 从“私”的方面讲,美国在“911”事件后,明确承认政府无法完成信息安全的规制,提出改进规制方式,将私营部门吸收进来共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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