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论家庭形式的逻辑结构及其局限性

2022-04-12 05:22: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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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论家庭形式的逻辑结构及其局限性

武汉大学政管院马金龙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摩尔根所提出的历史分期法“在没有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以前,无疑依旧是有效的。”这三个主要时代是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与之对应的,则是三种主要的婚姻方式:“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进一步推导,婚姻方式的转变势必引起家庭形式的转变,与群婚制对应的是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与对偶婚制对应的是对偶制家庭,与专偶制对应的是专偶家庭。

在此,主要讨论恩格斯如何得出这四种不同的家庭形式的逻辑结构及其局限性。

总体而言,整个论证的逻辑假设点是遵循进化论的单向发展趋势,即社会是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直线过程发展的。家庭,作为社会制度的产物,“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摩尔根)。立足点在于,说明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的家庭形式是不可能实现男女平等的,“专偶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正像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经济基础一样,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但是与此同时专偶制却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的,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的实现”从而论证社会变革的必然性。

在逻辑推导过程中,采用了尼布尔方法,即以某一地的历史填补另一地历史的空白,例如:由厦门大学徐国栋抽出的一条三段论:“罗马的氏族制度与希腊的氏族制度相同;希腊氏族是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进一步发展;关于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说明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徐国栋《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恩格斯》

由此,其逻辑结构上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1 遵循进化论单向发展趋势的基本逻辑假设点是否符合社会科学要求?

按照恩格斯的逻辑,各民族都在从不同的起步阶段,以不同的速度向前发展,因此必然存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但是,是不是每一个民族都要经历其他民族的一切发展阶段呢?落后民族的今天就是先进民族的昨天,先进民族的今天就是落后民族的未来这一点是否成立?因此,美洲各落后民族现行的社会制度家庭制度等是否在欧洲及世界其他地区均已经历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再如,中国并没有经历奴隶社会,那么,如果遵循进化论的观点,又该如何理解具有历史跨越性的中国社会发展状况?

2 尼布尔方法是否确实有效?

正如上文所举的三段论的例子,“罗马的氏族制度与希腊的氏族制度相同;希腊氏族是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进一步发展;关于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说明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且不说希腊氏族究竟是不是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进一步发展(进化论观点)单是最后一段“关于美洲红种人氏族的说明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也很难成立。还是列举中国,不能说欧洲完整地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全过程中国就也完完全全地经历过了。

3 在整个论证过程中(就个人感觉而言)似乎有政治化倾向,是否有失偏颇?

例如,“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而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历史意义上说的。”虽然在这里有讲到古典的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只是对女性的专偶制,但是对无产者的婚姻却比较难有说服力,因为古典的专偶制是否一定就是为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呢?如果就延续后代而


言,在这一种天然的分工之中,男子是否一定也要专偶制?比较典型的是人类的近亲,各种类人猿,他们虽然没有私有财产,但却一般都实行一夫多妻制。那么在下历史发展阶段专偶制是否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将“得到真正的实现”?还是说人类的婚姻形式又将回蒙昧时代即男女都实行多偶制的时期?恩格斯如此贬斥资产阶级的专偶制,宣扬无产阶级的专偶制,是否有过重的推动政治变革之嫌(如“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不利于学术中立?

.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

对偶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

专偶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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