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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教师良好的教师职业形象和学校形象,建立“平等、关爱、和谐”的师生关系,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或家长等知情人有权向相关处室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处室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1、把学生赶出教室。
2、对有缺点的学生或学困生劝其退学。 3、讽刺、挖苦、谩骂等侮辱学生人格。 4、罚站、罚跪。
5、无故停课或禁止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有益活动。 6、殴打学生。
7、让其他学生代行体罚。 8、让学生自罚。
9、放学后罚学生留堂而教师不在场。
10、以罚值日,罚学生跑步,罚抄书,罚抄作业等。 11、对学生罚款。 三、体罚类别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情节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三个类别。
1、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损害了学校在学生及家长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2、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明显或较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以口头、电话、书信等向学校反映,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3、情节恶劣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学生或家长到上级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网上发帖或使学校成为被告,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四、处罚办法
1、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并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工资不得晋升(参照上一学年同期工资标准执行)。同时,给予该教师所属处室、学部负责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恶劣的经校委会、董事会研究解除聘用合同,扣发一个月工资,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给予该教师所属处室、学部负责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学生造成伤害,学生所需各项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所有。
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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