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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保定市律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民发[2003]95号文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统一由律师事务所于每年度考核时向市律师协会交纳。在非年度考核期间,被批准执业的新律师(含外地转保的律师),以领取执业证当月起至下年度考核时所余月份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会费标准:
1、团体会费。市直属所和三区所3000元;普通县(市)律师事务所2000元;国家级 1 / 2
贫困县律师事务所(阜平、顺平、唐县、涞源)1000元。
2、个人会费。
执业三年以内(含三年):市直属所和三区所800元/人;四个县级市600元/人;普通县500元/人;国家级贫困县(阜平、顺平、唐县、涞源) 300元/人。
执业三年以上:市直属所和三区所1300元/人;四个县级市900元/人;普通县750元/人;国家级贫困县(阜平、顺平、唐县、涞源)400元/人。 兼职律师2000元。
(以上含全国、省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会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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