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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工具会计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掌握) 1.初始确认
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然,对于发行权益工具的交易,在初始确认该交易时,发行方确认一项权益工具。
2.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本章第二节)
(2)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就金融负债而言,只有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提示1】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2】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提示3】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提示4】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掌握)
1.基本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确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买价+交易费用-已到期未领取利息(或已宣告现金股利) 2.交易费用的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提示】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3.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则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差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②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4.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5.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其分类密切相关,根据其不同分类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但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根据套期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③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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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工具会计
(2)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
【提示】关于实际利率,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①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②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③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和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或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3)利息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a.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提示】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b.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企业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应如何判断?)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通常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③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作出的让步; 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⑥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提示】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不一定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2.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下表:
分类
按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两个条件分类形成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利息股利收入 收入 —
—
减值 当期 损益
汇兑其他利得损益 /损失 当期 其他综合损益 收益
终止确认 其他综合收益转出
到当期损益
— —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
其他综合
综合
收益
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转出到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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