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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
作者:文静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08期
[摘 要] 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衡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笔者就新制度下新设科目的财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以飨读者。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设置;衔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15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29- 01 1 专用基金 1.1 修购基金
原《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修购基金,即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形成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维修。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修”,二是“购”。《制度》虽然取消了修购基金,但从内容上取消了“修”(修理基金)却仍保留了“购”(折旧基金)。《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中。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计提折旧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同,是“实提”而不是“虚提”。 1.2 职工福利基金
原《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和从结余分配转入的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支出。《制度》继续保留了职工福利基金,但计提方法和开支范围都发生了变化,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虽然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了后勤社会化改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的待遇开支减少,但改善集体福利待遇,对大部分基层事业单位来讲还是需要的,职工福利基金仍然在发挥作用。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职工福利基金,体现了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增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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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2年12月31日,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使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发生支出时冲减福利基金。 1.3 医疗基金
原《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军工科研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注从社会保障费提取转入的资金,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制度》取消了医疗基金,主要考虑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医疗制度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通过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因此,《制度》规定不再提取医疗基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优先使用”是指发生医疗费时先冲减医疗基金,直至余额为零后再据实列支,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1.4 医疗基金
原《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即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入、提取、转入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形成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的构建、维修和补贴等支出。《制度》规定可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其他基金,科研单位决定是否设立住房基金。决定不再设立该基金的科研单位,截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基金的余额仍留在原账上,继续按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直至余额为零。决定继续设立基金的科研单位,将截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基金的余额转入“其他金额”项目下“住房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 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于达不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相应余额转入“存货”科目,相应固定资产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这种追溯调整法不适用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一般的事业单位过去是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现在,在新会计制度下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采用的是“虚提”方式,这种追溯调整法仅影响资产和基金构成,不影响到单位的损益。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自1997年至今,不论是原制度还是新制度都规定要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采用“实提”方式,即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采用追溯调整法,势必影响科研成本,对单位的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承担着大量的国家科研项目,追溯调整法工作量巨大,难以操作。 3 低值易耗品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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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两种摊销方法:①分期摊销法,即低值易耗品按照耐用年限分月计入产品成本;②一次摊销法,即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产品成本。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由于低值易耗品的分期摊销具有递延资产的性质,为更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即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或费用。因此,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余额于2013年3月31日前摊销完毕。 主要参考文献
[1]侯晔玲.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比较分析[J].华章,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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