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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农村演出市场管理丰富农民文化
生活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0.05.25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0.05.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农村演出 市场管理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通知
(2000年5月25日)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县城、乡镇,各种形式的“大棚演出”越来越活跃,为丰富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有些“大棚演出”格调低下,甚至有黄色下流的表演,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根据各地有关部门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情况,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农村演出市场的管理,清除农村演出市场中的不健康演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有关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提高农民素质、带领农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积极开拓和培育农村文化市场。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农村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演出市场积极唱响祖国颂,社会主义颂,改革开放颂,以充实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农村文化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赴农村演出的工作计划,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周密组织所属演出单位,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送到农民群众当中去。为保证所制定计划的贯彻实施,各演出单位要积极完成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赴农村演出计划,切实把赴农村演出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完成赴农村演出任务好的演出单位要给予应有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能完成赴农村演出任务的演出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引导演出单位赴农村演出。对无故拒绝赴农村演出的演职员,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其通报批评。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民间剧团)、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特别是对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民间文艺表演团体,要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总量,防止过多过滥。要加强对演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这些演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演出管理的政策、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演出单位赴农村演出,并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对县级以上演出单位为赴农村演出购置“大棚”或临时演出设备的,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资助。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县城、乡镇的各类“大棚演出”以及农村演出市场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演出单位是否按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三)演出是否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四)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演出是否经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五)演出单位、演员个人在演出中是否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六)营业性演出广告是否经过批准,广告内容是否有误导、欺骗观众的情况发生。
检查中如发现以上情况,须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请于2000年12月底前将各地组织演出单位赴农村演出和对农村演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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