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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
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
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局)、规划局:
为有效促进各类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拉动消费水平提升,按照商务部要求,经会商相关部门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
现将《全省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印发各 1 / 3
地,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全省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战略,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2〕119号),经会商相关部门并报省政府同意,就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贸集聚区)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贸集聚区的功能及特征
特色商业街区是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重点镇镇区内,以街道和周边地区为主要区域,集聚相关商贸服务企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综合效益良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为一定区域提供特色商贸服务的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主街区总长度一般不小于300米,店铺数量在100家以上。
商贸功能区是在城市市区和主要县城城区,尤其是“县级中等城市”城区内,以批发交易、批零兼营、物流配送为核心功能,以商品展示、信息服务、金融结算等为辅助功 2 / 3
能,拥有商务办公、会展(展示)、酒店、公寓、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能够为区域
经济活动提供综合商务服务的城市功能区。商贸功能区年交易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 中央商务区是城市现代化的象征与标志,是城市的功能核和经济、科技、文化密集区,集中了大量的金融、商贸、文化、服务以及商务办公、酒店、公寓等设施,具有完善的交通、通信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良好环境,有众多公司、金融机构、企业财团开展各种商务活动。 二、总体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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