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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编号规则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
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 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 第7至10位为年份;
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
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
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 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
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 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 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 第9、10位为年度代码;
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 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 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
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
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2002年学历证书编号扩充至18位(但当年有部分高校仍使用1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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