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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
信贷软件出口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 • 【公布日期】2002.12.12
• 【文 号】进出银信管发[2002]482号 • 【施行日期】2002.12.12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
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软件出口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进出银信管发[2002]482号 2002年12月12日)
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各分行、各代表处、哈尔滨代表处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软件出口贷款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软件出口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运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软件出口,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卖方信贷软件出口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软件出口合同金额和出口资金需求,参考其资信状况,向该申请人提供的人民币
贷款。
第三条 软件出口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通过CMM(软件开发企业能力成熟度
模型)2级以上认证或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三)申请人在我行原则上应具有A级以上的信用等级(能提供银行担保的可
适当降低);
(四)申请人近3年的软件出口额稳定增长;
(五)申请人用于申请贷款的在手软件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四条 贷款额按在手出口合同实际成本核定,包括为履行出口合同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开发场地租用费用、硬件和材料的采购费用、人员工资和差旅费
用、技术鉴定和市场营销费用等。
第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出口软件研制开发周期结合出口合同执行期进行核
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适用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贷款利率。 第七条 软件出口贷款的审批按总行有关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批准后,在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区,借款人须在我行当地
营业性分支机构开立账户,并由我行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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