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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及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用金是指公司借支给公司员工出差、零星采购的现金款项。
第三条借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以任何名义挪用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工作人员借款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备用金借款单,准确填列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等,并按公司规定审批流程批准后,到财务资产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备用金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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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办理业务后一个月内到财务资产部报销清帐,如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清帐的,必须提前到财务资产部予以说明。对无故拖延不清的,财务资产部自规定期满之次月起从本人工资中扣抵,至扣清所欠款额止。
第六条原则上谁借款谁报销。借款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冲***(借款人)借款,金额***(大写)”字样。
第七条备用金借款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本人的其他员工代为办理的,须由借款人在借款单上签名。
第八条严禁对非本单位员工出借备用金。
第九条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长期借用备用金的工作人员,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额度。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于每月底检查备用金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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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与备用金借款人核对余额。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资产部办理备用金借款清理手续。凡未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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