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2023-01-08 21:03:3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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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配合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报销审批程序,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外贸分公司、物业分公司及研发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公务用车费用额度报销标准按《公司公务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员工公务用车费用标准,在标准内使用。员工职务核定以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职位为准。员工职位发生变化的次月开始按新任职位标准使用公务用车补贴费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人力资源部每月十日前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上月员工增减及职别变动和缺勤情况表,财务部结合《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建立个人报销台帐。

第五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按部门及人员岗位作好登记管理工作,按人建立交通费用报销台帐及个人公务车辆交通报销卡,在核定的交通费额度内据实报销。

第六条 员工报销公务用车费用必须提供与交通及车辆有关的税务发票,如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租车票、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购汽油费、修理费、保养费、汽车用品费、保险费、车船税、养路费发票等。

第七条 员工公务用车补贴费用每月报销一次,补贴费用余额可以跨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的补贴费用未使用完的余额扣除20%的税费后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员工。每月的十二日至十七日为当月




费用报销审核日(节假日可顺延),补贴费用的使用不能提前只能推后,补贴费用报销单据不得分割使用。

第八条 报销时由员工个人填写费用报销凭证和公务交通报销登记卡,按财务费用报销规定将单证按序粘贴,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部门)派专人将本单位(部门)员工的报销单据每月报销审核日前统一送交到财务部进行额度确认和单据审核。

第九条 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派专人对员工已审核报销金额统一制表,交银行代发至员工个人账户,公务交通报销登记卡经财务审核后交员工个人保存。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车改方案F类人员交通补贴标准合计数额的10%计为各(单位)部门集体性交通补贴,用于各(单位)部门补充调节费用支出,由各(单位)部门凭交通及车辆费用发票,在核定的额度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每月报销审核日前报财务部审核报销,年度内该额度的节余不予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公务用车补贴: (一)已办理退休、内部退养及病休的; (二)外派人员出国工作期间; (三)员工病假、事假、旷工期间; (四)受公、检、法机关审查期间。

(二)(三)(四)情况按实际不在岗的工作日天数扣减补贴额度。当月出现上述情况的,从下月补贴额度中扣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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