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7.28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2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
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日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5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 / 3
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治理、整顿和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管、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草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项目。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第六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b0af8743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