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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观探析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讨论的论题之一,在西方世界,一直以来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作为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在对19世纪各大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法律与道德既无法完全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
【关键词】庞德;法律与道德;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乃是19世纪法学家们所讨论的三个主要论题之一。庞德认为,在研究这一论题时不仅要有良好的哲学指导,还要有一种缜密的逻辑方法。在认识或审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这一论题要从历史的路径,哲学的路径,分析的路径,社会学的路径进行综合考察。一、对各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与继承(一)关于自然法学派的说明
庞德在其法律与道德观形成过程中受到现实和直接的影响乃是来自19世纪历史法学派、17世纪至20世纪的哲理法学家、分析法学家的观点。但不得不说的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格老秀斯的思想对庞德的理性思想和法律与道德观及法律的核心问题“利益”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庞德在其《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中对此有表述。(二)对各法学流派观点的批判
庞德认为,历史法学家们在考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关注了法律发展各个阶段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关联,而忽略了二者某些方面的重叠项和联系点,也没有考虑分析法理学中所阐明的其他方面某些独特的领域。在庞德看来,这使道德惯例在转化为法律律令而将要适用时没有了实际的落脚点。
在对分析法学派的观念进行研究时,庞德认为,分析法学家们所主张的在对权力做出精准的分立时,其关于“只要司法职能和立法职能的分立还没有完全实现,那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混淆和重叠现象就仍会发生”的假设本身却包含了另外两个错误的假设:即一个完全的分析上的权力分立是可能的,一个完整的、不需要任何经由司法诉讼予以补充和发展的法律律令体是可能的。
庞德认为,像分析法学家所试图做的那样将法律和道德完全割裂开来,或者像自然法学家所试图将二者等而视之,再或者像哲理法学家们未对二者做很好的区分界定所提出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庞德通过对三个要点对此予以了说明:第一,为了继续一般性安全中的社会利益、防止冲突并维护法律秩序对私斗的取代,法律必须处理许多在道德上无关紧要的事情;第二,法律并不赞许许多它并不明确反对的事情;第三,法律不得不在双方当事人与道德上均无瑕疵的情况下处理损失归属的问题。(三)对各法学流派观点的继承
庞德在批判其他法学流派法学家的理论时也有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比如,他认为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明确了在立法性立法和司法性立法之间有着极为重要意义的区别,即立法性立法所指定的乃是一种适用于未来的规则,而司法性立法却不仅是一种适用于未来的规则,它所制定的法律律令既可以适用于过去的法律行为,又可以适用于未来的法律行为,而且它在制定这种规则的时候所直接依据的也是在过去发生的某种纠纷。又如,对历史法学家思想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使庞德对法律与文明的相对性理论有了启发。在其对法律与文明的相对性理论中,他发现,法律只与一时一地之文明相对存在,在文明的无限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普遍恒存的法律。而法律的使命除了维护现存的价值观和文明外,
还要创造新的价值观,促进新的文明。
再如,庞德认为自然法学预设了法律背后的价值准则,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的法律情感,形成法律的尊崇,塑造法律信仰;还有利于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失误。二、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观
庞德正是在对各大法学流派的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观。他认为,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在许多时候,法律会失去这种支持而受到道德合理性的挑战。其一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法律的绝对适用性,而不能拿环境作借口,如许多情况下的义愤或过失杀人案件。但道德“则是要在围绕其运用的周围环境中受到检验并被描绘出来的。”这往往导致人们对依法做出的判决持有不满。其二是法律没有明确加以谴责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法律所赞成的,而这种东西往往并非道德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如同性恋、见死不救等。还有是,法律往往要去处理那些必须在“好人”之间选择一个“倒霉蛋”的问题,即“法律不得不在双方当事人与道德上均无瑕疵的情况下处理损失归属的问题”,“法律就是要通过把法律责任强加给某个最初有能力承担这种负担并最终能够把它变成其所能提供的服务费用之形式的人的方式而将这种负担还给我们所有的人”。三、庞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观评析
在对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观探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他在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更多地是通过分析社会现实中,生活中,司法实践中二者所体现出的那种联系。即二者是社会控制的两种形式,二者在作用社会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所交集,这种必然的交集便是法律在进行社会控制时不得不需要道德的支持,否则,那样的社会控制将是不安全的,不确定的。再回到这个问题上来,道德同样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因为法律能将某些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所要求的最低的道德准则)赋予强制力,使其不至于“孤独无依”。
在理解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观时还必须回归到他所处的时代,庞德经历了1929年全球性经济危机,恐怖的世界大战,整个西方世界都笼罩在专制、强力的纳粹阴影之下。在那样的一个时代里,法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在不考虑任何道德理念而纯粹地进行社会控制,庞德从那样的现实中看到了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所带给社会的不利。
在经历社会变更的中国,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新的利益诉求不断涌现,如隐私权、网络侵权、股东诉讼、强制引产、见死不救、社会舆论对法院判案的重大影响等等。而如何使这些问题在“法律允许”与“道德要求”之间保持一个恰当的尺度呢,我想庞德的理论会给我们很大的启发。
因此,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提出要以“道德制约权力”,要通过各种社会手段的有机结合综合协调地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 法理学(第二卷)[M]. 邓正来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罗斯科·庞德. 自然之自然法与实证之自然法[J]. 法律评论季刊,1952(68): 33.
[3]罗斯科·庞德. 法律与道德[M]. 陈林林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王晶晶. 论庞德的理性思想[J]. 沧桑,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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