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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坚持经费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出一律实行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的审批制度,非经批准不得购置专控商品。
3.加强票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各种收费票据指定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收回管理手续。会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财务安全防范工作,提取5000元以上现金应安排两人以上提取。使用支票应预先填写使用限额。
4.坚持财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正确组织收入,合理支出。
二、工作规范 (一)收入:
1.本会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非业务收入。
2.业务收入和非业务收入应分别使用不同的收款票据。
收款票据为由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3.业务收入按照本会仲裁收费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后,财务人员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财政统一收费票据。禁止任何先开票后付款现象的发生。
4.原则上,仲裁费用一律不予减免。对特殊情况,确需缓交仲裁费用的,由当事人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逐级呈报部门领导、秘书长决定。
5.严禁财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擅自收取本会任何有关现金。会计人员不在时,出现当场不得不收现金的特殊情况,应先向秘书长汇报,经同意后,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能收取现金,但必须在二日内,将现金如数交财务人员入帐。
(二)支出:
1.支出实行计划用款、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正常业务支出须提前三天申请,并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等有关手续。
3.正常情况下,于每周三或周五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事宜。 (三)临时借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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