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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
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
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每天30元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支付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支付 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费
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康复性治疗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 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生活护理费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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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
人单位支付)
备注
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支付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
提出。 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工亡待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27月本人工资 25月本人工资 23月本人工资 21月本人工资 18月本人工资 16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75% 本人工资70% 本人工资60%
无
无
20万 16万
9.5万 8.5万
4.5万 3.5万 2.5万 1.5万
注: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七级 13月本人工资 12万 八级 11月本人工资 8万
无
九级 9月本人工资 5万 十级 7月本人工资 3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 配偶每月40%
②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备注: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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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
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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