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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
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12]5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渝价〔201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有关社会清障救援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1 / 3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对故障车辆、事故
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向被服务方所收取的费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实施救援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及有关说明详见附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清障救援服务队伍承担。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可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补充力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合作单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规定的设备、人员等配备标准,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统一管理要求。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配备标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并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五、清障作业按照就近原则处理。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事故车辆应拖至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就近原则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应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如确需拖出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在确保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力量充足的前提下,经被服务方书面申请,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应为被服务方继续提供有偿拖运服务,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若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取停车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收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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