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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
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9]85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9]13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1 / 2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
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2759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 (1923元×60%)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低于1154元的,按1154元申报,1154元至8277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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