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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
(一) 晚婚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 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
(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 (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
(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4、晚婚奖励: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所享受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二)晚育:
1.晚育的定义。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项:
(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
(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
(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4.晚育奖励办法: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方30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90天后连续使用。男方7 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4)难产的(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它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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