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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即使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给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也会对所得额进行调整的。较合理的方法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母公司收取的利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与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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