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2022-04-10 05:42: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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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工作 及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 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 况。

(三)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 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 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 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管理人负 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 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 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 收单

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 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 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 明细

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 支付。

3 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 款审

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 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 用报

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 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

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 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 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 员费

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房产销售收入 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当日存入 行。出纳及销售人员必须每日编制销售明细表及收款明细表。

第六条 银行账户、支票、印章的管理

(一) 在银行设立专户,破产清算期间所有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该专 户。因特殊情况需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应经管理人同意方可开户。

(二) 支票由出纳保管。特殊情况下需预先使用支票时,须填写“支 票领用单”,注明付款用途,经审核批准后由领用人签收,并负责在规定期 限内完善报销审批手续。

(三)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组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序时逐笔记录 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会计或出纳每周编制银行、现金周报报告财务组会计。

第八条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凡因工作需要的借款人员,必须先到财务组领取“借款凭证” , 明借款金额、用途、用款时间、归还日期,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再由 财务组组长批准,最后经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款未归 还或未销账不得再借款。

(二)借款人员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组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 额当场归还。

(三)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付款审批单”或“费用报销单”, 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有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出差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应控制在 规定的范围内。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 限,确定出差日期及各项费用限额。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 承担。工作人员应按取得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发票报销,不得虚报费用。

第十条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一) 因业务需要开支招待费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招待费审批单, 报管理人负责人批准。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二) 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手人 名,注明用途,部门负责人加签证实,再报财务组组长审核,然后由管 理人负责人审批,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一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编制工作人员工资表, 交财务组组长、 管理人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发放。

第十二条会计账务处理

(一) 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真实性、合理性,对 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组组长审核。

(二) 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相关 财务规定的手续。

(三) 会计人员应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得的合理、合法的单据按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及事项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制度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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