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2022-06-10 00:12:5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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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行政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六)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和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苗检验人员1 人以上;

(七)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晒场、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六)林木种苗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属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十)生产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 (二)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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