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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1月29日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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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罚没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及孳息,处置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取得的款项及孳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罚没财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交接、保管、处置等制度,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借用、调换、侵占、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第六条 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执法机关不得向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罚金,没收现金,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财政票据;没收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合法凭据。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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