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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案例一 第二章 第三节 一、概述 (二)与相关概念区别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某村村民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就成立了“三农协会”。在镇政府的支持下,该协会经常组织农业技术讲座,培养了一大批农村发家致富的好帮手,协会还每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办歌咏比赛、学秧歌舞蹈,深受村民们欢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颁布,协会的负责人召集群众,一致认为“咱协会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为法人,否则就成违法了。”村民们去咨询“三农协会”怎样注册成为合法的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该协会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们大为不解。
案例二 第二章 第三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
某苹果生产乡,在县政府的支持下,乡政府牵头组织所属村的村民,建立苹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乡政府起草的一个苹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则以作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后在相关部门审批时,因该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不合法而被驳回。
案例三 第二章 第三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体现其经营业务的特点
5位种养养殖专业户协议成立一个种羊繁殖、销售专业合作社,于是,他们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工商管理管部门进行登记。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合作社的名称为“鸿运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准确地体现出其合作社经营业务的特点,因此,工商部门以名称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求,建议修改其申报的名称。最后,他们按照规定将名称改为“鸿运种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至此,工商部门为他们办理了登记手续。
案例四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一)成员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比例
为进一步增加时令蔬菜产量,扩大销量,为民果蔬经销公司联合与其常年合作的龙泉村8位菜农,以及玉龙投资公司,欲三方联合成立一个果蔬合作社,在技术上相互辅助,共同拓展市场,帮助8位菜农解决缺少经营经验和资金的问题。三方协商后,备齐相关资料共同前去申报。工商登记机关审查了三方的申请文件,以该申请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比例为由予以驳回。
案例五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某养牛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由专业合作社大会选举产生了执行监事孙某。建立初期,孙某认真履行职责,合作社成员十分满意。但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下降,该理事会调整了部分管理人员的奖金收入,其中就包括孙某。孙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尽职尽责,虽然效益下滑,也不应调低自己的奖金。于是在工作中开始混日子,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也不再过问和监督。因他的工作失职,导致理事会违规向他人提供无息贷款,后被合作社成员发现。于是,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半数有表决权的成员依法罢免了孙某执行理事的职务。
案例六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随时有权查阅本社相关帐簿
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后每年都定期召开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对一年的生产经营进行总结,以利下一年的工作顺利进行。每年都会在本专业合作社召开社会大会时才允许查阅帐目,其余时间因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查阅帐目。社员贾某因农业社销售的玉米出售价格与自己实际收到的价款有根大出入,要求查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帐目。但被告知除在召开社会大会时可查阅帐目,其他时间贾某无权查阅。
案例七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执行相关决议
某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就理事会提交的明年粮食种植计划进行表决,由2/3以上的成员同意理事会提交的粮食生产计划。而成员孙某认为成员大会的决议与自己的生产计划不符,拒不执行该计划。最终,孙某因没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议,收成欠佳,损失严重。
案例八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社成员必须与本设进行交易吗
某小麦生产大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组织所属成立小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小麦的种植、生产、收购、销售进行一条龙的服务。小麦农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种植本农民合作社统一规定的小麦品种,且全部的小麦必须卖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做法对吗?
案例九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三)成员资格终止 成员终止资格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及债务
正值香蕉丰收季节,海南省某香蕉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议将香蕉运至东北地区销售。但当该批香蕉运输至东北地区时,突然从东北传回消息,说时下海南省的香蕉价格因为云南省的香蕉大量涌入东北市场导致海南省的香蕉价格大幅下降。造成10万元的损失,面对这一情况,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许多成员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认为如果自己经营的话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故纷纷要求退出该社。但在如何分担这次出售香蕉所遭受的损失时,产生了争执,许多成员认为,这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失败与自己无关,这一损失不应该承担。
案例十 第二章 第三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三)成员资格终止 成员退社前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某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赵某因不满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制度,决定退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他与该合作社签订的苹果买卖合同还没有到达期限,仍需要向该合作社提供苹果3000斤,但赵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不应该继续履行该合同。该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认为,赵某虽然退出该社,但与该社签订的合同无关,故应当继续履行该苹果买卖合同。
案例十一 第二章 第三节 四、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 经理负责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某地农民联合组建了“新源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大会上,选举李某为理事长 。李某担任理事长后,积极为合作社开拓业务市场,但是,李某本身即为大豆种植大户,也没有长期从事管理经营工作的经验,随即向全体成员大会提议聘任经理。成员大会经过讨论,认为李某的建议是符合合作社经营实际的,便授权李某聘任合作社经理。李某随聘任长期从事大豆销售工作的陈某为合作社专任经理。
案例十二 第二章 第三节 五、财务管理
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应提前公告
某大豆销售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经营有方,蒸蒸日上。2008年年初,大豆专业合作社准备于5月20日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审议上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财会报告,理事会随即着手制定此四类文件。但是,从3月中旬开始,国内大豆市场出现新转机。由于进口美国大豆提价,国产大豆随之上涨。理事会决定利用此机遇出售库存大豆,于是开始联络买家、卖货收款。这笔生意做完后,已5月10日,理事会匆忙制定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财会报告,立即提交5月20日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
案例十三 第二章 第三节 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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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田花卉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某村村民联合发起的一个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近有300多名农户。合作社成立后,为每位成员设立了帐户。此后一年的经营过程中,合作社业务繁忙,理事会成员及经理等管理人员轮番上阵争取订单,成员帐户除记载了成员的出资额外,竟无其他记载。年终 准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 ,分配盈利,才发现各个成员账簿缺少相关记载,只能回忆与成员间的交易量,引起很多成员的不满。
案例十四 第二章 第三节 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某玉米销售专门合作社经营一年,弥补亏损后仍赢利50余万元,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上年度是合作设营业第一年,能做到赢利实属不易,提议提取合作社正常运营费用后,将剩余的近50万元全部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案例十五 第二章 第三节 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须在可分配盈余的范围内进行盈余分配
某大豆销售专业合作社经过一年的经营,赢利75万元,上年亏损15万元。理事会认为,合作社成立不久,为保障成员的积极性,应先将赢利款项全部分配,亏损额和公积金可以在下年度运营中再做弥补和提取。此提议在全体成员大会上全票通过。
案例十六 第二章 第三节 五、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不能决定盈余分配
近年来,某县大力发展甜橙,不仅有许多农户种植,也有大型企业种植。为便于甜橙外销,在政府的 引导下,以某龙头公司为发起人,联合20多户甜橙大户,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甜橙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时,每位甜橙大户出资2000元,龙头公司出资5万元。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下,合作社2007年实现纯利润20万元,在利润分配时,龙头公司的代表提出要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他们公司应得10万元,但这个要求与合作社章程的盈余分配方案不符,所以其他甜橙大户都不同意。
案例十七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1、主体 外出打工者仍可依法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高某是某村的青年农民,自1995年以来,常年在外打工,只有春节才回家一次,其土地由其家人耕种。2004年秋天,该村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承包。该村村委会经研究认为,高某虽然户口在本村,但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外打工,主要收入也是来自于外地务工,因此,重新分包地时,将高某的亩土地收回,转交给他人耕种,没有给高某分配承包地。高某知道后,多次通过电话与村委会交涉,也没要回自己的耕地。2005年6月15日,高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恢复其原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虽外出打工,但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依法判决该村给高某分配其应得的承包地。
案例十八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1、主体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1999年,某村村民张某与该村委会签订砂坑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承包该村西口砂坑8亩,经营沙子,并一次性交清承包费10万元,村委会提供料场,一切资源费用由村委会负责。该协议签订后,张某即向村委会交纳了承包费10万元,并开始开采。2002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以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为由,对其处以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遂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罚款应由村委会承担,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返还承包费1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砂坑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矿场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不享有所有权,也未取得使用权,其不具有发包资格,该协议应属无效,村委会应该返还张某承包费10万元。由于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仍然违法签订该协议,其主观上均有过错,各自损失应各自承担,因此,驳回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九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3、内容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土地
刘某是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农民。2000年1月,刘某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获得3亩责任田。2006年1月,刘某与他人在承包地上开始从事瓷砖生产经营。村委会得知后表示反对,认为刘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刘某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也规定,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刘某改变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从事瓷砖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张某和有权批准机关同意,村委会要求收回发包的责任田,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法判决:终止刘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害承包地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十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3、内容 发包方可以自行变更承包合同内容吗?
宁某是东霞乡某村农民,2005年承包了该村的一块公顷的土地。由于不善于经营,土地收益不佳。而紧邻的土地由万某承包,经营效益较好,于是村委会便自行决定将宁某公顷土地中的公顷交由万某承包,同时免除宁某这公顷土地的承包费和其他费用,并且适当减少了另外公顷土地的承包费用。宁某不同意,认为村委会无权这样做。宁某的观点对吗?
案例二十一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3、内容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某村的农民张某2005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来种植菠菜。但是该村委会在调查市场行情以后认为,种植番茄销路会更好,于是村委会号召村民种植番茄。但张某不愿意种植番茄,村委会于是派人向他反复做工作。张某还是不愿意。村委会认为它有监督权,可以要求张某种植番茄。村委会有权强制要求张某种植番茄吗?
案例二十二 第三章 第三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3、内容 撂荒土地 法院判决赔偿
2005年6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撂荒土地案。被告高某系纳溪区大渡口镇某村农民,因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不进行认真管理,致使土地荒芜,被所属的集体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村里的承包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475元。 2003年2月26日,高某与所属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该镇望龙山158.3亩的黄栀子承包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被告管理、经营在承包以后,不但不按照退耕还林的要求在土地上种植黄栀子,而且对原告在发包以前栽种的黄栀子也不进行管理,致使树苗成活率仅为75%,甚至在其承包的土地内栽种红苕、玉米等农作物。2003年7月中旬以后,被告以未得到青苗补偿费为由,完全放弃了对承包地内黄栀子的管理,致使土地荒芜,被泸州市林业局在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中确定为“不合格”。2005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高某的承包合同。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4项“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二十三 第三章 第三节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家庭承包取得 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时间
某村村民韩某,2005年3月15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9月15日由当地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那么,韩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应该是哪天呢?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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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四 第三章 第三节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2、其他方式取得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荒山的优先权
某村委会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将一座荒山发包给了外乡的农民李某,承包期限15年。承包合同签订后,李某即向村委会交纳了当年的承包费8000元。村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议论纷纷,村民赵某向村委会提出,自己也愿意每年出8000元承包费承包这座荒山。村委会以已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为由,不同意再变更。赵某不服,将村委会和李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据承包法第47条规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赵某为该村村民,依法享有优先承包权,村委会与李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之后,赵某与村委会通过协商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十五 第三章 第三节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2、其他方式取得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先承包权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002年1月29日,某镇西辛庄村民委员会为承包台子庄组东台子大地的事宜,召开村民大会,并由村领导执笔写了《关于西辛庄村台子庄组东台子大地出租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本组全部群众经过讨论同意东台子大地出租进行种植结构调整30年,大地出租期间由村免去本组上交的一切款项,需交租金每年1400元。”合同下面还有包括金某某在内的四个群众代表签字按指印。2002年1月31日,邻村的王某和西辛庄村委会、台子庄组签订了《土地荒坡承包合同》,该合同中的承包土地不仅包括了东台子大地,还包括了大地旁边的荒坡,三方代表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桐柏县公证处同台子庄组的组长进行了谈话,并对该合同进行公证。吴城镇人民政府对此合同进行批准。随后,王某便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金某某在查明王某承包条件与自己的承包条件同等的情形下,于2005年2月15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王某的承包条件行使优先承包权,请求确认王某与村委会、东台子组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辛庄村委会、台子庄组于2002年1月31日和王某签订的土地荒坡承包合同,在当时签订时,已经召开群众会议进行了民主议定,村委会、台子庄组均在合同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其程序符合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金某某作为台子庄组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王某开始使用该承包地两个月内没有提出优先权主张,其提出的优先承包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纠纷,实质上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问题。根据47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优先权的行使要受到期限的限制: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不再享有优先权。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不予支持。
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在本案中,王某与村委和村组签订合同前,金某某作为群众代表已经知道大地出租合同的内容,而且在王某实际履行合同后三年后要求行使优先权,早已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十六 第三章 第三节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收回承包地要符合法定条件
村民伍某自复员后,一直在镇农电站工作,村里也取消了他的承包土地。后伍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结婚,并由李某承包了10亩土地进行耕种。1999年,伍某将其爱人李某和孩子带到镇里生活,并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村民王某。李某所在的村委会以伍某全家户口已经不在本地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该村委会的做法对吗?
案例二十七 第三章 第三节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概念特征 未经承包户书面授权,村委会不得擅自转包承包地
1995年10月30日,村民李某与当涂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的耕地面积为亩。2002年9月,该村部分村民因耕地离家较远不愿耕种,自愿委托村委会对外发包。该村委会经请示乡农经站后,将村民交回的耕地发包给陶某种植优质果树。当时除村民李某外,其他村民都在委托书及转包协议中签字表示同意。但村委会将李某的亩耕地一同予以转包。事后,李某要求该村委会返还耕地未果,便以当涂县某村民委员会、陶某为被告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讼,要求返还村委会转包给陶某亩的耕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委会在未经李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李某承包的耕地亩转包给被告陶某,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该流转关系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村民委员会与陶某共同承担。因此,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应将原告承包的耕地返还给李某,并负责恢复原状。
案例二十八 第三章 第三节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 流转的方式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人可以互换承包地提出、
许某和王某同为某村村民,在1985年许某承包了该村东边的一块水田种植水稻,而王某则承包了该村西边的一块荒地种植花木。2002年,许某由于种植水稻没有挣到钱,便想学王某一样种植花木,因其承包的土地不适宜种植花木而发愁。恰好王某因家庭需要想改种水稻,许某得知后,于2002年10月1日找到王某,请求与其互换承包地,以各取所需,并承诺将种植花木第一年收成的10%给予王某作为补偿,补偿款于2004年1月1日支付。王某见许某承包的土地不错,也适宜种植水稻,同时还有补偿款,便同意了许某的请求,双方为此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2年10月12日到县级人民政府将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自己名下。2003年,恰逢花木市场景气,许某种植花木又由于采用新技术,其所种植的花木大卖,所得纯利润高过以往王某种植时的利润,到了支付补偿款的日期,便想只按王某往年所获的利润的10%支付,王某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便将许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某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与许某之间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决许某应当按其所获利润的10%支付给王某。
案例二十九
第三章 第三节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 擅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
1998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与季某订立承包合同一份,由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亩土地承包给季某经营,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1999年,季某将土地让给同组村民徐某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4年,季某向徐某要回承包地未果而引起纠纷。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徐某认为,根据与季某的口头协议,这2亩土地徐某已让给自己种了,况且前几年的农业税也是由自己交的,这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自己所有。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已通过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形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确给予了原告。原、被告转让土地时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转让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将诉争的2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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