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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人员编制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做到部门运行协调,合理定编、定岗、定员,
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团改革精神,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组织架构设置、人员定岗、定编,必须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设立下列部门: 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纺纱
事业部、服装事业部、针织事业部、国际贸易部、技术中心九个职能部门; 第四条 每个职能部门下设处一级,不设科级机构。第五条 人员编制种类(一)管理人员编制,用于
各职能部门,其编制的总人数不得超过集团总人数的百份之十;(二)技术人员编制,用于各
技术部门,其编制根据各技术部门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定。(三)文职人员编制,用于各职能部
门,其编制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情况而定,具体岗位及定编情况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
总经理审批。(四)一线操作工的编制,用于各事业部,由各事业部生产处处长根据生产的实
际情况来确定;(五)储备人员编制,用于各部门职能工作的储备人员。(六)驻外储备编制
在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外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七)上述各类编制人员不得擅自挪用。 第五条 人员编制标准和数额的核定(一)各部(处)的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总经
理办公会议核定。(二)各部(处)的技术人员的编制总数,由各部门经理(主管)报至人力
资源部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核定.(每个研发项目人员编制总数控制在3—5人,特殊情况,
由所在技术部门提出人员增补要求,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三)文职人员的
编制总数,由各部门经理(主管)报至人力资源部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核定。(四)一线操
作员的编制总数,由各事业部经理根据其生产的实际需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五)储备编制,按集团人员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一核编,报人力资源部审定.(六)驻外储备
编制,按集团实际业务量的大小而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总经理审批.(七)以上各部
(处)的人员编制,按各部(处)实际编制人数计算,其人员编制每年元月份报人力资源部
核定一次。
第六条 部、处级管理人员定编标准(一)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规定,设部长8名,副部长8名、部长
助理 名。(二)各处编制5人设正处长,名;6至15人设正处长,名副处长1名;15人以上
可设正处长,名副处长2名;任务重、编制20人以上的处可适当增加副职,但最多不得超过
正处长1名副处长3名。(三)驻外管理人员定编定岗的确定执行有关规定,其处级以上管理
人员定编的核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的原则(一)部和处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能和职责范围,不得设置与平行
部门的职能、职责交叉的部门.(二)核定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应根据集团组织架构,从各部
门的实际出发,贯彻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机构和核定定岗、定编的审批权限(一)各部门组织架构的设立和变更,由人力资源部
提出并组织论证,报总经理审批。(二)各处级组织架构的设立和变更,由所在部门在规定的
编制期限内提出和论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的“组织架构”及其人员的“定岗、定编、定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认可,
财务部门不增拨经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成立机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
责任。
第十条 驻外机构的设立、变更及其定岗、定编、定员的核定、变更的审批权限,储备人员编制的核
定、变更均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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