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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学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学校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和通报工作,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学校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事本领,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根本素质。
第八条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25—30%,人数几何以有利于教代会展开举动为准绳。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四章学校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代会每一年最少召开1—2次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因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教职工不再履行代表义务,可由原工会小组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第十二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经多数代表提议,经同级党组织的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五章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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