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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进一步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贵州省进一步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1.由财务部门根据工作性质确定职工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2-5万元),透支免息期为20-50天。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每位持卡人的还款日不同,具体还款日可查询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的账单日往后顺延20日为最后还款日)
2.职工个人申卡成功后到财务部门进行复核,由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录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
3.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单位新增人员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办理离校、离职手续时,必须及时清理完结个人公务卡项下债务。
4.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负责保管个人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和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财务处进行信息更新。
5.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6.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必须事前经
过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7.严禁财务部门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8.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由财务部门从其个人工资中扣回相应款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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