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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标题]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社会保险
[颁布日期]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执行日期] 二00二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 补充 医疗 办法 通知 [发文号] 锡劳社医[2002]15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第三条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均要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单位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第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社会保障费”科目;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除甲肝以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
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2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第一次报销凭本人身份证登记。
第九条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参照70岁以上退休人员待遇执行。第一次报销时凭市总工会和市人事局确认盖章后的证明及荣誉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符合上述12种慢性病条件的患者,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并自付满规定数额医疗费后,凭指定医院疾病证明、医疗保险卡、复式处方、有效票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参保人员,携医疗保险卡、住院或报销电脑结算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12种慢性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仅限于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第十四条 出具补充医疗保险慢性病疾病证明的医院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慢性肝炎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证明;
其它慢性病种由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101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证明。
第十五条 疾病证明由指定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出具,并由医院医务科盖章。
各指定医院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章出处: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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