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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
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但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
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
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很好的保护和维持自己的利益,现有一案例可以清楚地表现。原告董某现年23岁,原是郑州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郑州某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2003年12月3日,董某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某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所以,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履行义务,也要行使权利。加强权利义务观念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一种动力,这种动力源自我们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正确认识。我们已经是大学生了,不能什么都跟着别人走,一定要有一种主人翁意识,要有法治观念,决不能轻易放弃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总而言之,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亟需加强,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观念同样有待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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