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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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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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需要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以满足日益加快的发展要求,保监会要求自200711日起在保险行业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会给保险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与学习,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问题,建议

一、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简述

20062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1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件对会计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计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淡化了承保利润的概念,强调承保、投资及其他活动的综合影响。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仅影响到损益的核算,也不仅从“反利润主导”的误区中脱身出来,更重要的是使中国会计入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哲学观,即怎样计价才不至于脱离经济环境和经济实质,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什么样的计量模式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科学、更完整。

3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规范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范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项。总分明晰,开合有度,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报告链,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三、保险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保险风险”界定不明确,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2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原则。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

四、保险企业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2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


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3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建议。鉴于新准则关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费计量方式难以防范应收保费,将其改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使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才能提醒非寿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新准则应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要求,比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创新能力信息、保单条款、费率、赔款状况、销售渠道等都是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能被真实、及时地披露,可以为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可通过改变资产或负债计量基础来解决会计错配,但是这两类方法各有利弊,最好赋予保险人灵活计量资产、负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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