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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称“条例”或“法规”
一段时期以来,发现有关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称为“条例”,如“XX市商业联合会监事会工作条例”、“XX协会培训工作条例”、“XX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条例”等。还有的协会、企业将自行制定的规章称为“协会法规”、“企业法规”,并将本协会、本企业印制的规章制度汇编称为“法规汇编”等。笔者认为,这些称谓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现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知识介绍如下。
一、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才能称法律。法律也是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这就是说,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叫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关于行政法规的名称,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三、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华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国务院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社团组织和企业制定的规章不能叫“条例”,也不能称“法规”,可称为“商会(协会、学会)规章”、“企业规章”,具体名称可叫“规定”、“办法”、“规则”、“制度”等。如《XX联合会经费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规定》、《XX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XX学会论文评选规则》、《XX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等。如果感到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太成熟,可在“规定”、“办法”、“规则”前加“暂行”二字,或在后边加“(试行)”二字。如《XX协会网站管理暂行办法》、《XX联合会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如果将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可称”XX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或“制度汇编”,如《XX联合会管理制度汇编》、《XX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汇编》等,但不可称“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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