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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公务用车使用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教育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规定,严格自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三条 车辆调配管理。局公务车辆由局主要领导统一调配使用。局公务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单位工作人员用车由局主要领导根据工作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公务用车在节假日期间(含双休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如需用车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车定点停放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集中或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定点停放在原县政府大院内(档案局车棚)或县行政中心。
第六条 公车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保管编研股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日常管理、派遣、维护等任务.建立健全公车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公车保险、维修、加油、车辆通行费支出及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季在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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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车辆维护、费用报销管理。车辆维修、添置车内用品,需填报汽车维修联系单,经局局长同意后方可到汽车修理厂修理并领取所需用品;燃料购置按政府采购统一规定,到指定的石油公司办理加油卡进行充值,充值费用由司机填写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再办理报销。车辆外出需现金补充汽油时,其费用发票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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