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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4]49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14]49号)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4年4月22日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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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2 / 3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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